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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在我国设立危险驾驶罪

来源:酒旗网  作者:酒小旗   2023-04-29 阅读:541
醉酒驾车现象已成为当前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我国人民非正常死亡的重要原因。当前醉酒驾车,尤其是恶性醉酒驾车案件呈高发态势,极大的威胁了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醉酒驾车之所以如此猖獗,刑法立法的滞后是根本原因。醉酒驾车违法成本很低,而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已经不足以满足当前新形势下打击醉酒驾车的要求。在公众和法学专业人士的推动下,2010年8月23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情节入刑定罪。以遏制醉酒驾车刑事犯罪为目的,本文从刑事立法角度阐述如何遏制醉酒驾车现象,并具体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四个章节。
第1章论述我国醉酒驾车的现状。本文从几个恶性醉酒驾车案件入手,细致阐述恶性醉酒驾车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巨大危害。
第2章论述当前醉酒驾车的刑法规制。
第3章是国外遏制醉酒驾车的立法经验,笔者分别列举了美国、日本等国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
第4章是本文最核心的一章,论述我国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
一是醉驾的认定;
二是深入分析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三是论述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四是提出危险驾驶罪的具体适用,从既遂标准、处罚情节、主刑、附加刑、共同犯罪认定等五个方面深入分析,结合专家的观点,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
其一,危险驾驶罪的既遂标准应为危险犯既遂,出现严重后果时应按照结果加重犯升格法定刑处罚;
其二,笔者认为应将犯罪人的肇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法定从轻处罚的理由。与此相应,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无驾驶资格而醉酒驾车、明知所驾驶车辆有安全隐患而驾驶的,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其三,危险驾驶罪主刑应根据危险犯与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形分别规定主刑幅度;
其四,除主刑外,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应增设罚金刑作为附加刑,以更好的惩治醉酒驾车犯罪;
其五,对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上应当宽严相济。笔者认为,在增设危险驾驶罪时,可遵循交通肇事罪经验,暂不规定共同犯罪成立情形,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办法来对成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加以认定。
本文力求深入分析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提高交通肇事罪量刑幅度和扩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范围的弊大于利。笔者认真分析危险驾驶罪的各个方面与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是为了能更好的推动本罪早日增设,以及在司法适用中可以最好的将效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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