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车辆普及率越来越高,酒后驾驶现象也愈演愈烈,并造成了惨重的人员、物质损失与强烈的社会反响。为了遏制酒后驾驶行为,确保交通安全,2010年1月20日,公安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通知下发后,各地纷纷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陆续施行。但对于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动机制法理依据与实施细则的质疑之声亦不绝于耳。
本文从交强险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交强险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程,特别是交强险费率与违法行为的联动制度,来阐述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动制度法理依据。针对各地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后,公安部门施行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数据与特殊案例,综合分析现行的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动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同时,参考国外及台湾地区的交强险费率与违法行为的联动制度,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合理化建议,使得交强险费率与违法行为的联动制度得以更加高效、合理的运行,并起到制定之初的人们所期待其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