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慎刑论与严刑论争鸣的法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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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旗网 作者:酒小旗 2023-08-07 阅读:282
近年来,我国醉酒驾车案件频繁发生,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及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特将该行为列入刑事法规制的范围。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不应仅从文意上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达成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张军副院长的这一意见经媒体报道后很快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反响和争鸣。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社会各界看法不一,甚至相关司法机关态度亦相冲突。抛开表象,这一问题争议的本质其实也就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这两种观念之间的博弈。形式法治的核心概念就是“法治即法律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只要法律得到严格的实施就是法治,即倡导“恶法亦法”。实质法治强调的是法治的正当性,追求实质正义,主张“恶法非法”。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均有可取之处,但两者如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强调“法律至上”的形式法治,必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条文而有损实质性正义目标的实现。而把“实质正义”放在首位的实质法治,也常会出现片面追求实质性的公平正义而无法在形式上做到“有法必依”。但若需在两者中择其一,综合考虑中国目前的法治建设状况,形式法治实乃上策。当代中国若实现形式法治模式,主要可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层次逐一落实。立法方面,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方面,秉持严明执法,培植程序正义,做到执法必严。司法方面,坚持司法独立,建立有序社会,做到违法必究。守法方面,逐步强化公民规则意识,确立法律信仰,做到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