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国家对此行为的遏制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到刑罚处罚,在刑法中设立一个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对其进行有效调控。理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在刑法中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主流上持肯定性的态度。本文在对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特点阐述基础上,对立法设立该罪的法理基础进行评析,进而指出该罪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问题。然后从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对该罪进行详细的阐述。微观层面中主要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危险驾驶罪的处罚等方面进行论述;宏观层面借鉴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理论、醉酒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抽象危险犯理论等对该罪的设立给以理论支撑。尽管危险驾驶行为已经入罪,但是立法规定和司法认定中均存在不足。无论是微观层面中所指出的具体问题,还是在宏观层面中如何论证其与相应的法理基础相契合都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探讨。固然,危险驾驶的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如何在原有法律体系和新的罪名相结合下防范此类危害行为的发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协调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以及刑事处罚内部的关系(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对于司法实务部门正确适用法律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意义。本文在充分理解和运用中外相关的研究资料的基础上,主要采用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将文章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从宏观的角度系统把握和阐释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理论基础,主要借鉴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理论、醉酒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抽象危险犯理论等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进行理论支撑。
第二部分采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说,首先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初步剖析,而后鉴于危险驾驶罪特殊的犯罪构成,对法条中的“主体”“罪过”“道路”“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等问题的认定进行阐释和论述,并就相关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
第三部分是对本罪在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个人见解。包括通过立法的方法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包括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和超载驾驶机动车两种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种类的范围;通过立法解释的方法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最后论述如何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并建议对危险驾驶罪的法条进行重新修订。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的犯罪类型,对此罪进行系统化研究及分析的专著和文章并不是很多,笔者在阅读了大量的相关文献后书写此文,以盼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中对危险驾驶罪的研究进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