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律发挥着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充当着社会“稳定剂”的角色。在古代中国,法律更是统治阶级用以教化百姓、巩固政权的重要工具。法律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法律并不会自动自发地作用于社会,法律的普及和适用、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法治社会的构建,都需要借助法律传播活动才能达成。
法律传播是指传播者运用各种方式向目标对象传递法律信息的活动,包括法律信息的发布、传递、接受和反馈等一系列环节。古代中国的法律传播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历经了自夏商周三代至明清时期近四千年的发展和演变,积淀了众多有价值的经验和成果,具有很重要的研究和探讨价值。然而,与其重要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学界关于古代中国法律传播的研究成果则相对稀缺且分布不均,已有的学术论著也多聚焦于春秋战国时期和明清时期比较著名的法律传播事件,关于其他朝代法律传播活动的信息只能散见于法制史和新闻传播史的文献资料中,归纳和总结的力度有待加强。
基于以上原因,本篇论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范围是,着眼于夏商周至明清整个中国古代时期,以国家法律传播为主要研究对象,探究不同时代背景下法律传播活动的特殊性,发现各朝代之间法律传播方式的沿袭与创新,解读古代中国法律传播活动的普遍规律。
本文主要采用以下三种研究方法:第一,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各种史料、专著、期刊等文献,掌握丰富的研究资料。第二,比较分析法。在文献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比具体法律传播活动在媒介、内容、客体等方面的异同,进行多视角、多层次的分析。第三,跨学科研究法。法律传播活动是法律与传播相互结合的现象,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传播,必然会涉及到传播学的相关理论,而中国古代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也为古代法律的有效传播提供了重要的媒介载体。
本文以时间轴为纵向线索,以“对官”和“对民”两条传播路径为横向线索,将研究内容划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先秦的法律传播。与之后的历史时期相比,先秦时期尚处于国家文明发展的起跑探索阶段,但就是在这样一段时期之内,法律传播却经历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首先,经历了从无形法到有形法的转型,改变了法律传播的主要模式---从口头传播为主转向图文传播为主口头传播为辅,这一转变大大提高了法律传播的准确度、扩大了传播的时间空间范围,也为以后规范法律文本的创建奠定了基础;其次,经历了从秘密法到成文法的转型,法律从此被条文化、固定化,法律传播的主体、内容、对象和方式也随之改变;第三,春秋时期,社会政治体制发生了巨大改变,奴隶主贵族制度逐渐衰落而君主专制主义开始兴起,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治理模式由贵族司法擅断转变为国家司法垄断,基本上奠定了后世中国法治发展的制度基础。
第二部分,秦汉至宋元的法律传播。秦王朝的法律制度统一继承自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制度,沿袭了商鞅以来的传统,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臣民的思想控制,不仅面向全社会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律教化政策,而且在官僚机构内部也实行法吏政治,将是否“明习法令”作为区分良吏、恶吏的重要标准。刘邦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在初入关中之时,与当地百姓“约法三章”,在约法的过程中,刘邦是法律的创立者,关中百姓也是立法的参与者和传播者,“约法”赋予了百姓一定的立法选择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笼络民心的手段。汉王朝统一之后,法律政令的公布传播主要依靠“扁书”的形式,即将法律刻于木板之上并悬挂在显眼的高处,以令百姓皆知;至于面向官员内部的法律教育,主要在官办学校内进行。汉代以后,朝廷面向普通百姓的法律传播方式基本没有什么变化,唐宋时期依然用张挂的方式来传播法律,地点也是在人口流动的密集地区;然而,在面向官员内部的法律传播方式上,也出现了一些创新之处,影响比较大的有魏晋的律博士、唐朝的科举明法和宋代的邸报。
第三部分,明朝法律传播的兴盛。明太祖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宣传工作,因此明代的法律传播呈现出一幅更为多元化的活跃局面。《大明律例》中的“讲读律令”条目就是为了宣传法律而专门设立的。“讲读律令”的重点约束对象是各级衙门官吏,将能否熟读讲解法律作为官员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当时,明代官僚机构内部还流行着一种更为实用性的指导类用书,即官箴书,明代官箴书注重实用性和操作性,对于为官工作中所遇到的具体行政司法问题都有很多实务经验和操作技巧的传授。明代面向民间的法律传播活动也是声势浩大、形式多样,具体措施有出台御制书,加强对百姓的思想教化;颁布《律令直解》,将法律条文直接翻译成白话文,张贴全国,以便让老百姓也能看懂律令内容;下诏规定在民间定期举办乡饮酒礼仪式,仪式中有“唱读律令”环节,让老百姓在民间集会中接受法律教化;颁布教民榜文,教育百姓遵纪守法,并派木铎老人在村落中沿途宣讲法令。
第四部分,清朝法律宣传的发展。清承明制,其法律制度大体继承自明朝,内容和体系基本相同,细节之处有所扩展。清朝面向官员内部的法律传播政策基本沿袭自明代,包括“讲读律令”条目和官箴书的广泛应用。清朝面向民间的法律传播,一方面,通过颁布皇帝圣谕并在乡约集会上聚众讲读的形式来完成对于民间百姓的法律思想教育,另一方面,通过有针对性地张挂法律摘要、特别条例和案件裁决的形式,实现对于地方治安的法律治理。
通过仔细梳理整个古代中国法律传播活动的历史脉络,从纷繁复杂的现象外观中探寻普遍规律,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古代中国法律传播的内容,除了法律法典以外,还包括皇帝诏书、谕令、告示和判牍等若干带有官方强制性的、需要平民普遍遵守的文件和命令。第二,以传播主体为依据,可以将古代中国的法律传播分为三类:国家传播、民间传播、学者传播。在这三种基本的传播模式中,国家传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而皇帝诏书是国家传播的核心。第三,古代中国的法律传播活动被统治阶级垄断,并且其实际效果会受到皇帝个人政策偏好的影响。第四,古代中国的法律传播活动本质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封建统治者用以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