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乃为刑法学的一个热点课题,这个问题从产生至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该类行为具有可罚性已经到了学界的广泛认可,但是一旦承认其可罚,就会违背责任主义的同时性原则。同时性原则要求“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因自由行为却恰恰不符合这个条件。二者之间存在的这种冲突至今没有找到完美的方法去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种类多样,除了公认的醉酒犯罪之外还包括其他情形。而且其与一般的犯罪不同,它具有特殊的行为构成和心理特点,是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因此,基于对刑法理论所做的全面性考量,有必要借由刑事立法来寻求解决之道。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即:
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引言。引言,问题的提出和。原因自由行为自产生之初就受到了广泛关注。其与责任主义之间的冲突至今没有找到最适合的解决方式。目前各国均从理论和立法两方面对该行为做了规定,但都存在问题。虽然我国没有责任主义原则这一说,但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与责任主义之间具有相似之处,因此有必要探讨一下我国的刑法理论及立法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
第二部分责任主义原则中,笔者从责任主义的定义、内容、要素以及原则的机能几个方面讨论。通过这部分的理论介绍,对责任主义做一个全面的了解。
第三部分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概述部分。首先对原因自由行为做一个准确的定义,对该行为做一个大体的了解。之后通过详细介绍该理论的产生及发展历程、特征、具体内容等,构建了一个较为详尽的理论体系,从而为后面讨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及解决做铺垫。
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了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冲突的解决。首先从两方面讲述了冲突的主要表现,之后讲述了矛盾的协调方法。在这一部分,笔者先探讨了要对矛盾进行协调的理论基础,接着讲述了目前学界对于协调二者之间矛盾所提出的学说和方式。通过分析这几种方式,了解各自的优缺点,以此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
第五部分首先探讨了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并就在立法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之后着眼于我国的理论和立法现状,讨论了目前我国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