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监护制度是对精神障碍者和身体残疾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中,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这个适用范围是十分狭窄的。随着社会和医疗科技的发展,人们的平均寿命增加,我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因此老年人的监护问题也越来越严峻。
同时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身体残疾者,他们虽然意志自由,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无法照顾自己,也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等等。我国法律并没有将这类人归入成年监护制度之中,是立法上的一个不足之处。纵观国际社会,由于人权观念的兴起,许多国家纷纷对旧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大范围的改革。但是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由于存在严重缺陷,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是以成年监护制度为题的研究,主要通过借鉴各国的改革经验,提出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意见。
论文的具体内容包括六个部分,是前言、结语和正文四章。前言主要介绍了研究成年监护制度的意义以及选题的背景、文献综述等。第一章研究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首先界定了监护制度的概念与外延,并从监护制度的概念中引出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丧失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在这一部分中,还介绍了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只适用于精神病患者,而借鉴各国的立法改革经验,笔者认为可以将存在智力障碍者(智商低下、弱智)、高龄者(老龄痴呆者)等轻度智力上的障碍的群体,身体上受到的限制的群体(植物人、危重病人及生理功能残缺之人如盲、聋、哑)以及吸毒成瘾者和酗酒、赌博、浪费成性者加入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其次论文还介绍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法理基础,包括法律家长论、自我决定、正常化理念以及必要性和补充性原则。
第二章是介绍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对于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即20世纪50、60年代以来,现代世界先进各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变革的背景、具体制度设计。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德国和法国对于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都废除了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更加尊重行为能力有欠缺的成年人的自我决定权。而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如英国和美国采取了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也体现了对这些特殊的成年人的一定的自我判断能力的尊重。
第三章概括地叙述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立法现状,阐述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缺陷。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立法理念、立法体例以及立法内容上。
第四章在借鉴世界各国监护理念和制度的前提下,提出重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设想,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主要是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入手并且借鉴国外的一些改革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