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节的:(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在公共道路上从事客运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未按照核载标准载客严重超载的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四)未遵守我国立法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规定,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导致公共安全利益遭受严重威胁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消费水平的显著提高,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已经逐渐在百姓当中普及开来,然而,汽车在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交通肇事率的居高不下,交通事故的频发也导致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如果仅以行政手段规制一些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难以减少类似行为的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和警示作用,2011年2月25日,于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针对实践当中我国频繁出现的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将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以及醉酒驾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又将“违反我国关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从事客运、校车业务的具有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行为”纳入了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畴之内。
可以说,在我国《刑法》当中增设危险驾驶罪不但填补了刑法体系的漏洞,而且使我国的立法理念由结果本位为主进入到了行为本位,有效解决了刑罚滞后性的问题,是我国刑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大事件。但是,由于危险驾驶罪是一个比较新的罪名,该罪的设立、发展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社会层面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需求,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和处罚仍处于探索阶段,我们的立法、司法层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本罪设置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诸如与交通肇事罪二者存在竞合也是实践中的困境,容易造成同一行为定罪不同的尴尬。
鉴于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及立法弊端等问题,探讨如何修改危险驾驶罪的表述,以充分发挥设置该罪的积极作用。本文较为详细的阐述了该罪的立法概况,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探讨了该罪的构成要件,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调整定罪范围,确定定罪标准,提高法定刑等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起到一定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