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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交易限制竞争的经济分析——基于案例研究

来源:酒旗网  作者:酒小旗   2023-08-30 阅读:345
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次明确地把排他性交易列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禁止。排他性交易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交易对手规定的限制交易的义务的滥用形式,该义务要求交易对手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作为产业组织理论与竞争理论最前沿、最活跃的领域之一,排他性交易的理论研究对排他性交易的反竞争效应、效率因素和对消费者福利影响等做了严谨的经济分析,为排他性交易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然而,关于排他性交易的市场效应和对社会福利影响等问题,经济学家并未成一致的意见。排他性交易同时拥有的促进竞争的效率特征与限制竞争的策略性特征,使得企业的排他性交易问题异常复杂。反垄断当局在调查主导企业的排他性交易行为时,应当采取一套什么样的分析方法才能更好的评估企业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后果,也仍待进一步的改进完善。 本文通过对国内两家啤酒公司的排他性交易研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对华润京津啤酒公司与华润蓝剑啤酒公司分别在天津啤酒市场与重庆啤酒市场实施的排他性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对比,用一套基于经济效果的分析方法对排他性交易的构成条件、方式、市场结果和社会福利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重点研究排他性交易限制竞争的反竞争效应。研究结果表明,随着市场条件等变化,排他性交易的结果不同。同时,考察排他性交易在现实中的实现方式及手段,对产业链、效率、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提供一定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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