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典型案例之一,蓝天旅行社与隽永公司一案涉及到虚假宣传、商业诽谤,以及更深一层次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等典型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问题。同时,本案还涉及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等跨方向多角度的法律问题,使其成为一个内容充实、涉及面广的绝佳研究对象。
本文拟从蓝天与隽永公司的法律纠纷着手,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入手,对本案进行实践性的剖析。并由此引发出本案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如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确定、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以及民事诉讼法中重复诉讼等典型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其他类似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以期得出对今后的法学理论及立法、司法等法律实践有益的结论。
主体资格的认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关系的前提。本案中,隽永公司与蓝天旅行社之间是否存在着同业竞争关系,是本案争议的基础性焦点问题。隽永公司认为,蓝天旅行社提供的是旅游服务,而隽永公司所提供的是网络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二者并不是在同一行业内,不存在竞争关系,因而蓝天旅行社并不是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适格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否仅限于直接竞争者,竞争关系的认定是否仅限于直接竞争关系,是本案所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在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蓝天旅行社认为,隽永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并不具备旅游业务的经营资质,却通过欺骗性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隽永”是一个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企业而通过其预订酒店、机票及旅游,严重破坏了旅游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而隽永公司则认为,隽永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在互联网上从事提供旅游信息咨询的公司,依法经营,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电子商务突飞猛进的今天,传统的企业准入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使法律能更好地服务于新的形势,亦成为科技的发展带给我们的一个新的难题。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既判力的要求,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某个诉讼行为构成重复诉讼,也是见仁见智。蓝天旅行社与隽永公司一案中,蓝天旅行社以同一宣传行为中的不同内容或者不同时期的同一宣传内容先后多次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复诉讼,是本案所引申出的另外一个焦点问题。